辽宁省体育局文件
辽宁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教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是进一步增进公众对体育彩票公益事业的了解,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和媒体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监督机制,也是提升体育彩票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也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辽宁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管理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以充分展现体育彩票的社会公益形象。省体育局每年将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辽宁省体育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辽宁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宣传,促进我省体育彩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使用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者部分资助的项目,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维修、体育健身器材配置与维护、全民健身与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竞技体育竞赛与训练保障、群众体育组织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三条 我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和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标注、规范使用体育彩票标识、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公益金使用宣传工作。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统筹安排和对外公告,负责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宣传公告工作;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执行部门和受益单位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宣传等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确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省体彩中心应参与联席机制的有关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

  第六条 省体彩中心应积极倡导公益理念,引导和培育健康的体彩文化,充分发挥自身人员和渠道等优势,主动宣传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公益金使用公告要求

  第七条 省体育局应在每年 6 月底前,通过媒体或官网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上报有关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情况。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6 月底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情况。省体彩中心负责利用自身媒体渠道宣传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名录、时间、数量等资助信息,体育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在所辖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其中,中央及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我省的项目,由省体育局在官网和省内主流媒体上同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要求

  第九条 以下全民健身资助项目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参考图样附后)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慰问和资助“老少边”地区青少年儿童健身器材、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乡镇体育健身工程、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体育俱乐部(含试点)、雪炭工程等,均应按照《规范》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标志牌。资助的每件体育健身器材,须印制清晰醒目并长久耐用的“中国体育彩票捐赠”、“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等宣传语。

  2、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大型活动、全民健身运动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青少年校园足球、青少年夏令营、青少年训练营、科学健身校园行、“未来之星”阳光体育节等阳光体育系列比赛和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以及其他国家或省规定的体育项目等,应将省体彩中心列为组委会工作部门或项目参与单位,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形象标识,并为中国体育彩票预留合作伙伴级别赞助权益回报位置,由活动举办地体彩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3、对于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且没有获得商业赞助或冠名的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应统一使用“中国体育彩票”或“体彩杯”进行冠名。活动主办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提及资金来源,扩大体育彩票影响。

  4、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各类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在申报和验收时,应将履行相应的公益金宣传义务列为申报和验收必要条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申报、验收的各类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如未能履行相应的公益金宣传义务,申报项目将不予立项,验收项目作为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

  5、在按照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履行相应的公益金宣传义务列入招标需求,明确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做到在设施器材显著位置、按照《规范》要求喷刷、镌刻或悬挂“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识及相关宣传语。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增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如中标企业未按照《规范》要求在设施器材显著位置喷刷、镌刻或悬挂“中国体育彩票资助”标识及相关宣传语,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参加下年度招标的资质。

  第十条 以下竞技体育资助项目,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修建和维护的运动员训练场馆、设施,运动员教练员培训基地,专业体育比赛场馆、设施,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中国体育彩票”公益宣传标识牌,并提供不少于场地广告面积 1/4 的资源,用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

  2、在训练和比赛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保障的运动队,有义务参与、支持体育彩票公益宣传。

  3、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包括青少年体育比赛等各类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交流培训活动,主办单位应将省体彩中心列为赛事活动承办机构之一或组委会工作部门之一,并给以赛事活动合作伙伴宣传权益用于体育彩票公益宣传。对于没有商业冠名且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应以“中国体育彩票”或“体彩杯”进行冠名。主办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提及资金来源,扩大体育彩票影响。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纳入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考核的全过程。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发布之前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摸底核查,对未能履行相应公益金宣传义务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每年应在 6 月底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上一年度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义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年底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组织、引导鼓励新闻媒体,尤其是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机构所管理的网站、报纸、电子屏等宣传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地广泛宣传、深入报道资助项目的公益性,客观全面地反映资助项目资金来源,大力宣传体育彩票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应将资助项目计划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公益金宣传实施方案及时通报当地体育彩票机构,并对体育彩票机构组织的资助项目宣传活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体育彩票机构应根据资助项目内容计划,将公益金宣传与体育彩票销售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第十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与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建立联系,提供公益金使用情况,以便开展日常公益宣传。体育彩票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经常性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宣传标识进行了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体育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 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辽宁省体育局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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