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体育局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体育局

  2023年12月29日

  辽宁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规定,确保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严格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责任,针对在我省辖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赛前风险评估、赛中监管服务和赛后总结评价相结合的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赛事活动中的人员伤亡等各类安全事故。

  二、明确许可事项

  (一)许可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申请举办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附件 1)范围内赛事活动及后续《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更新后确定的赛事活动的许可审批。

  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许可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

  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所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 6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 年 1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31 号发布)

  4、《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2023 年 1 月 1 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 63 号发布)

  三、规范许可工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赛事活动举办地所属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附件 2-1)。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向赛事活动所在地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共同审批后方可举办。

  2、受理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核查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影响整体效果的问题,可以当面向申请人提出意见并敦促整改。

  4、决定

  现场核查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附件 3-1);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 3-2)。

  (三)变更或取消流程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或取消申请(附件2-2,2-3)。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附件3-3)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附件 3-4)。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如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按规定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要建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机制,对所辖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协会的协调沟通,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支持下,加强对全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对各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监管评估,确保全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五、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任务分解,夯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工作。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加强与本辖区内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要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加深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本意见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样本(申请、变更、取消)

  3.许可决定书样本(批准、不予批准、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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