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体育局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绥中、昌图县体育局:

现将《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创建工作。《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请于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体育局产业处。以后每年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3月31日,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志刚

联系方式:024-23206031 13322449866

 

附件: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体育局

2016年6月30日

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4号), 加强全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辽宁省体 育局命名,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 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 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旅游、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以地区(市 辖区、县级市、县)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某一领域中的知名单(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为主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某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主体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管理和宏观指导工作。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

第八条  对于已经认定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不需进行考核,直接授予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本市的平均水平,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效益显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第十条  申请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四)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 局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市体育主管部门申报,并经预审后汇总报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四)申请地政府支持本级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门性政策 (应将政策文件原件扫描后纳入申报材料,清晰显示政策出台日期、文号和政策全文及附件内容);

(五)所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六)其他能够展现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须按后附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信用证明、纳税能力证明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近1-3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经营状况等方面);

(三)申请单位体育产业重点领域主要业绩及相关案例

(四)申请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五)所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六)其他能够展现申请单位在体育产业领域经营发展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须按后附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运 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项目近1-3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四)所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填写要求:

(一)除有明确要求外,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均应以上一年度发展状况及相关数据为依据撰写。

(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应按上述相应“申报材料”所 列明的顺序排列,按A4 纸大小装订成册, 一式两份,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其中的盖章页、照片页、文头页等应为彩色显示。

(三)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信息缺失、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辽宁体育局成立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委 员会,由辽宁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处组建,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辽宁省体育局核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体育局命名辽宁省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产业基地建设重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构建产业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基地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有效推进产业基地工作,维护体育产业基地声誉。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产业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由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处负责,并组织产业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体育产业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训,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产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四年 组织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经省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 秀、贡献突出的产业基地予以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基 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者,取消产业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 式向省体育产业处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 计数据。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一)基地管理机制、机构及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三)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四)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予警示的行为:

(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或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五)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予警示的行为:

(一)示范项目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未正常运营或严重亏损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五)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受到警示的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管理部门或运营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省体育局核定批准,将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五)无十分特殊原因连续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连续两次受到警示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八)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体育局办公室   2 0 1 6 年 6 月 3 0 

 

附件3

辽宁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申报项目全称:

项目运营单位(加盖公章)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所属体育产业主要门(可多选,说明附  )

口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

□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用品制造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项目运营单位

经营范围

项目运营单 位注册年份

项目运营的地域范围

项目运营

起始年份

上一年度 

 项目总收入

上一年度项目

利润总额

上一年度项目

所吸引的公众

参与人数

曾获得的相关荣誉

审核意见

市级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体育产业主要门类填写见附件4体育产业分类说明

 

 4

体育产业分类说明

01  体育管理活动

011  公共体育事务管理活动

012  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活动

013  其他体育管理活动

02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021 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022  非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03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031  休闲健身活动

032  体育文化活动

033  其他休闲健身活动

04  体育场馆服务

041  体育场馆

042  其他体育场地

05  体育中介服务

051 体育经济与广告活动

052  体育活动的策划服务

053  其他相关体育中介服务

06 体育培训与教育

061  体育培训

062  体育教育

07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071  体育出版物出版服务

072  体育影视及其他传媒服务 

073  互联网体育服务

074  其他体育信息服务

08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081 体育旅游活动

082  体育健康服务

083  体育彩票服务

084  体育会展服务

085  体育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 

086  体育科技与知识产权服务 

087  其他未列明与体育相关服

09 体育用品及相关用品制造

091 体育用品制造

092  运动车、船、航空器等设备制造

093  特殊体育器械及配件制造

094  体育服装鞋帽制造

095 体育游艺娱乐用品设备制

096  其他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10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 代理与出租

101  体育及相关产品销售 

102 体育设备出租

103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贸易代理

11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111  室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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