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增加城乡公共体育场所设施建设投入的建议》(123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6日
  • 编辑:体育局竞体处
  • 来源:

  尊敬的李宁代表:

  《关于增加城乡公共体育场所设施建设投入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辽宁体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是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点工作,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体育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加大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打造15分钟健身圈,收到了良好成效。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9平方米,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实现健身路径全覆盖,行政村农民健身工程达到率达到97.69%。

  对于李宁委员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继续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的力度,提高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场馆的比例

  近几年,体育局认真落实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努力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全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的有序开展。我省大型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为使场馆开放常态化,省政府筹措资金,对开放场馆给予补贴。16年有42个大型场馆领取补助资金1156万元,奖励资金120万元。

  今年省体育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更多的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关于完善市体育馆配套建设的建议,由于市属体育场馆隶属各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政府增加投入,完善设施。

  二、打造15分钟健身圈,建设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也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

  省体育局致力于打造15分钟健身圈,在全省有条件的社区全部建设了全民健身路径,一些社区还建设了多功能体育场地。《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辽政发〔2016〕80号)明确规定,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但由于国家减少行政审批,体育行政部门对新建社区体育用地的监管力度还不够。体育部门将通过宣传、引导和鼓励,敦促开发商在新建小区预留体育用地。

  三、在确保城市美化、绿化的前提下,在广场、公园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利用彩票公益金,体育行政部门每年采购一些建设场地设施和器材,但安装地点,却需要统筹协调各方面。一些城市的主要广场、公园,由于政治意义或者属于地标性建筑,不适合建设体育设施。一些广场和公园,需要协调城市规划和绿化部门,以确定安装地点。体育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建设适合广场、公园安装的体育设施,方便市民就近就便参与健身活动。

  四、配合新农村建设,普及农民健身工程,建设乡镇健身广场

  《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辽政发〔2016〕80号)明确到2020年,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16年5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推进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出部署。提出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体广场将实现全覆盖。文体广场内将配有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还会搭建舞台。

  针对城乡之间和沿海地区与辽西北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实际情况,省政府把城市和乡村、沿海地区和辽西北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在场地设施建设上向农村倾斜。2016年采购农民健身工程886套,城市健身路径50套,比例约为17:1,加速农村乡镇和行政村体育设施建设。

 

  

  

  

  辽宁省体育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