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建议》(1202044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 编辑:体育局竞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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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赵春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多年以来持续对辽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广场舞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健身项目,国家相关部门也对推广普及广场舞给予大力支持。2015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积极促进和规范了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开展。广场舞活动在全国兴起并深受群众欢迎,国家每年都要举办全国广场舞大赛。

  随着广场舞活动的普及,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国家体育总局于2017年印发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解决当前广场舞健身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各级体育部门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保障,给予支持,加大服务力度,引导良性发展。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省体育局在开展广场舞活动上,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尽量规避扰民问题。根据委员建议,省体育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最大可能减少广场舞活动扰民情况。

  一是从空间上,合理规划广场舞健身场地,使其能与小区有一定距离相隔,以保证广场舞不扰民。对在体育部门登记注册的广场舞健身站点,体育部门严格审核,一经发现存在扰民问题,将取消站点注册。

  二是从时间上,合理规划广场舞站点活动时间,规范广场舞活动晚上截止时间,尽可能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三是从人员上,发挥广场舞健身站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严格控制广场舞活动时间及规模。在中、高考时段暂停广场舞活动。

  四是从音响上,控制广场舞播放的音量。根据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协调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处理。

 

  

  

  辽宁省体育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