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编辑:体育局竞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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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构建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员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切实做好适龄运动员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下,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和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确保适龄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合格水平,为后续学习奠定基础。中小学校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就近读书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二)切实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地方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建立科学的体育运动学校教学运行机制。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体育运动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和编写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教学计划要切实解决当前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注重体育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与高等体育院校相衔接,为运动员升学深造奠定基础;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实践能力,为后续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实施符合运动训练与竞赛周期特点的弹性学分制管理体制,集训时期采取远程教育、随队授课、复式教学等灵活、有效的教育模式,为切实提高运动员基础文化知识水平提供保障。
  (四)严格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科学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坚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和系统训练。严格按照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和不同项目运动员成才规律,合理、科学安排训练量和强度,努力推动文化学习与运动训练的有机结合,有效解决学训矛盾,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五)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六)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科学训练制度保障体系。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制定的有关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建立联合督导、检查和评估机制。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导工作组,对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继续深造及就业创造条件
  (八)建立符合运动员成才规律的育才体系。体育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省运动项目布局、大众健身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增设特招项目,完善招生计划。
  (九)建立体育运动学校与地方高校联动机制,鼓励运动员进入高校就学深造。体育运动学校要与地方高校密切协作,大力支持和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高校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途径进入高校学习。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竞技体育比赛(奥运会、全运会)周期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弹性的招生计划比例,为符合条件的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到体育专业院校学习创造条件。
  (十)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开展运动员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健身俱乐部等体育行业实体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工作,通过联办共建、自办自建等形式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坚持以体育技能为特色、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紧紧围绕体育事业和大众健身市场需要,进一步优化体育职业技术院校的专业结构,积极推进体能训练、运动健康、运动营养、运动保健等专业建设,培养运动队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积极设立培养户外运动、健身教练等新兴职业的专业。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与健身俱乐部等建立实训基地,突出培养体育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职业技能素养。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三、完善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体制机制,抓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
  (十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明确内设职能部门,配备得力的管理干部,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
  (十二)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把运动员文化教育纳入领队、教练员绩效考核内容。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是优秀运动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文化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日常管理、督促、帮助和指导优秀运动员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责任,坚持“亦读亦训”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和文化学习,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运动员在训练周期内没有完成文化学习计划的,视情节追究其领队和教练员责任。
  (十三)优秀运动队的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方高校协调,创造条件保证优秀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在训期间完成学历教育,并严格控制出口,利用多种教育手段,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切实保证运动员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高等教育。充分挖掘现有的网络教育资源,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鼓励优秀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四、落实运动员激励和收入保障政策,完善运动员经济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将运动员纳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账户,确保现役运动员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鼓励有条件的优秀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运动员经济保障体系,提高退役运动员生活水平。认真研究解决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险问题。
  (十六)实行退役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制度。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标准。
  五、建立健全 “预防—医疗—康复”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
  (十七)将运动员、教练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八)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九)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派和合理配置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运动康复部门的服务水平和伤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构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完善运动员退出机制
  (二十)运动员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一)认真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寓“心理辅导、职业规划设计指导、就业创业信息供给、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综合指导与服务机构。帮助运动员做好职业转换期的各项培训与服务工作。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与创业网络化工作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为退役运动员及时了解信息、有效利用信息提供保障。聘请专家做好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的可行性分析,帮助退役运动员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和职业转换设计工作。与体育专业院校联合开展实效性较高、针对性较强的培训工作,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七、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体系
  (二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组织安置作用,动员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对在役期间取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运会前3名,以及为辽宁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要依据《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的有关精神予以妥善安置。鼓励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对于面试进入或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在完成办理入学手续和人事关系结转后,享受自主择业安置待遇。根据《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国人部发〔2003〕18号)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其参加运动队年限、取得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
 
 省  体  育  局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