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省体育局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一级运动员以下等级称号,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运动员以下等级称号,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三级运动员以下等级称号,审核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申 请
第七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八条 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内的比赛。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和成绩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由本人填写《××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审批;
2.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审批。
3.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由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按季度报送省体育局审批。
4.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运动员或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省体育局复审,汇总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5.省直属训练单位取得成绩并符合相应等级的运动员,可向所在单位训练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加盖单位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直接报送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按季度报送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项目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按第十一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定期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并抄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代表地区(单位)、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比赛名称、取得的成绩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的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名单,按季度将审批登记软件中的数据报送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并在辽宁竞技体育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审核、审批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比赛名称、时间、成绩和证书编号等,盖审批授予部门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对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体育局提请国家体育总局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3.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4.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5.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省体育局提请国家体育总局根据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的整改情况,做出恢复其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授予的等级称号:
1.有第二十一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
2.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其他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等级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