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办法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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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健身提供更好的科学指导和服务,根据《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体育健身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传授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在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表彰。
第四条  全国优秀社会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名额分配由国家体育总局确定。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归口管理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群众体育司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体协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主要面向基层为群众健身进行组织、指导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八条  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忠于职守,甘于奉献,讲文明,守道德;
(三)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三年以上,每年组织辅导群众健身不少于150天(次);
(四)在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业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为健身群众进行技术指导、活动组织、器材维护、骨干培训或知识传授,工作业绩突出,深受健身群众好评;
(五)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体育健身理论和技能水平;
(六)获得过省级或行业体协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推荐,由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逐级申报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体协。申报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推荐表
(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
(三)被推荐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时限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体协按照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征求意见,并将确定人选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按照评选条件,对被推荐人的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通过的审核人员名单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公示的,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优秀体育社会指导员”称号的,在晋升上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时,可以缩短从事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年限1至2年。
第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国家体育总局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罚,撤销受表彰人“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体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评选表彰办法,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