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信息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待定
二、竞赛组别:男子组、女子组
三、参赛单位:
辽宁省各市每组别限报两支队伍(获得上届比赛冠军的队可不占名额)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已在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并符合注册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三)省专业队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注册市参赛。
(四)若比赛中运动员出现资格问题,由上告方出具证据,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参赛单位的成绩,由此造成后果由该单位负责,组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有追加处罚的权利。
(五)凡不参加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队集训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其所在运动队成绩。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运动员12人,此名单一经报名后不得更改。领队和主教练必须参加组委会会议。
(二)参赛球队赴赛区总人数不得超过15人(超编人员费用自理),参赛运动员不足10人,全队不得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限: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病等保险事宜(含往返赛区及比赛期间),赛区组委会在资格审查时,审核所有参赛者健康证明、保险证明。不能提供者必须由其所代表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否则不允许参赛。
(五)其它规定:
(1)有关注册要求按省排管中心下发注册相关文件通知执行。
(2)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符合参赛年龄规定,否则不准参赛。
(3)运动员可以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服装比赛,或者印有联办的赞助厂家名称的服装参赛。
(4)各参赛队必须按规则规定配备至少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队员上衣必须有1—18的号码,服装号码大小上衣胸前15厘米,背后20厘米,号码笔画宽度不小于2厘米。队长上衣胸前号码下应印一条与上衣颜色不同的长8厘米,宽2厘米的标志,不准临时粘贴。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2013—2016排球竞赛规则》,比赛用球为 “世达STAR”牌排球。
(二)若各组别参赛队数不足八队(含八队),则按照贝格尔编排方法,采用单循环竞赛制决出全部名次。若参赛队数超过八队,则按照上年度比赛成绩蛇形分组(上年度未参加比赛的队按报名先后顺序来确定分组顺序),分两个阶段进行比赛,第一阶段进行小组循环赛,决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小组前两名进行交叉赛决出1—4名,小组三、四名进行交叉赛决出5—8名,小组第五名及以后的运动队进行同名次赛,决出全部名次;若第二阶段同名次赛中出现奇数队,最后的队为总名次最后,不再与其他队进行比赛。
(三)循环赛决定名次办法:
①、胜场—在比赛中获胜的比赛场次数量,胜场多者排名在前。
②、积分—当两队或以上胜场相等时,比赛积分多者排名在前,积分办法如下:比赛结果为3:0或3:1时,胜队积3分、负队积0分;比赛结果为3:2时,胜队积2分、负队积1分。
③、胜负局数比值(C值)—当两队或以上比赛积分仍相等时,全部比赛胜局数与负局数比值大者排名在前。
④、总得失分比值(Z值)—当两队或以上胜负局数比值(C值)仍相等时,全部比赛得分值与失分值比值大者排名在前。
⑤、当两队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两队之间最近一场比赛胜者排名在前。
⑥、当三队或以上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的比赛采用前述第③条和第④条的标准确定排名。
(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身体及基本技能测验,测验项目:助跑摸高、半米字型移动、30米跑;发球、扣球、垫球六项。评分标准和测试方法依据体育总局审订的最新《中国青少年排球训练教学大纲》,测试不合格者将取消参赛资格。
(五)对赛前已报名但无故不参赛的运动队,将给以两年内不得参加省级比赛的处罚。比赛期间无故弃权、有意作弊输球让球将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并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罚。
七、报名:
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0天将打印后的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寄送到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报名表必须有体校负责人签字及体校所在市体育局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表等相关资料在辽宁排协官方网站中下载。
详细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三路18号C102房间(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院内)
邮政编码: 110179
联 系 人: 张延令
联系电话: 024-23206492 传真:024-23206496
八、报到:
1、各参赛队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2、仲裁委员、裁判长及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3、具体事宜详见补充通知。
九、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组别前三名的球队,颁发奖牌和成绩证书。
(二)获得各组别4—8名的球队,颁发成绩证书。
(三)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其它:
(一)收费标准以补充通知为准。
(二)报到时每队须交纳抵押金2000元,赛会期间未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等问题,抵押金赛后如数退还。
(三)在赛会期间,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十一、仲裁委员、裁判长及裁判员由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