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体政策法规
辽体竞字〔2024〕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辽宁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六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章 授予主体
第七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八条 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项目协会负责授予。
第九条 辽宁省体育局授予本省省级比赛等级称号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十条 辽宁省体育局制定全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并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名录执行,未经备案的比赛不可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是省级比赛等级称号拟授予的责任单位,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授予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三章 授予方式
第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
1.比赛结束后20日内,赛事承办单位须向辽宁省体育局一次性提报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以及省属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比赛结束后30日内,辽宁省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辽宁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辽宁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须按照赛事承办单位要求在公示期开始前,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申请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参赛单位须同时上报放弃申请说明,写明放弃申请名额的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辽宁省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赛前应向赛事承办单位提供港澳相关项目总会同意参赛并被授予等级称号的意见书。
第十七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八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辽宁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细则的,有权举报。举报电话(传真):024-23931963,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8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细则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辽宁省体育局印发的《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版)(辽体竞字〔2014〕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