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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作者:  体育局竞体处 信息来源:体育局竞体处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8年在盘锦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足球、篮球(含三对三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曲棍球、垒球、手球、七人制橄榄球、田径、游泳、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自行车(含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武术(含套路、散打)、赛艇、皮划艇(含静水、激流)、帆板、跆拳道、现代五项、高尔夫球、速度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U型场地单板滑雪空中技巧共31个大项。

  三、参加单位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四、运动员资格

  1、符合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并自愿签署和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2、参赛的辽宁省籍公民,必须于2015-2018年在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注册;运动员注册的代表资格以2015-2017年年度注册期内首次注册单位为准,并且须进行2018年省运会当年年度注册确认。2015-2018年度各项目注册第一阶段工作结束一个月后,进行第二阶段注册,各市可注册省内其他市未注册过的运动员,代表本市参加比赛。

  3、参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

  (1)各市从外省选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以运动员户口所在地身份证为准)。参加甲组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2017年1月31日以前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辽宁注册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年龄或年限规定的运动员须与辽宁省体育局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协议期限不得低于9年(含9年)。

  (2)曾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比赛,并确定至2021年仍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各单项比赛,资格审查合格获参赛证者,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3)在省运会比赛期间,凡查出“假选招、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参赛运动员(队)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外,每查出一名运动员在所属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和该项目比赛资格。

  (4)符合参加省运会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2018年初公布。

  4、经辽宁省体育局认定,由中国篮球学院阜新分院、沈阳体院竞技体校等招生录取并代表辽宁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代表辽宁参加过全国青少年比赛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省运会。

  5、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参加比赛。

  6、参加2018年省十三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省十二运会结束后至省十三运会开始前参加一至两次省级比赛(具体参赛次数由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单位确定)。非辽宁省户籍的运动员必须在一次比赛中进入过前8名(不含接力和团体),方可参赛。

  7、运动员注册时,必须交验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各项目管理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尺度及检测方法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具体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8、各市输送到省专业队(2018年1月1日以后调入)符合参赛年龄的运动员可选择参赛或享受输送奖励,占原单位名额。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9、运动员必须实名参赛,如以假名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和比赛成绩,每发现一例从该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和该项目比赛资格。

  10、运动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比赛:

  (1)省专业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2017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的,以省人社厅文件为准)。

  (2)凡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专业队集训(或集训中途擅自离队)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辽宁省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可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员的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牌。

  (3)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4)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11、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12、各项目允许交流,但每单位每项目只能与省内一个单位交流(东道主除外),在省运会周期(2015-2018)只允许交流一次,交流人数不限。各项目交流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辽宁省青少年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和本规程总则相关规定制定。

  13、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辽宁省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受理揭发检举第十三届省运会资格问题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8年度各项目注册确认名单公布之日起至赛前两个月内。同时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14、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比赛期间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参加办法

  1、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括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工作人员3人;运动员总数在21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至100人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人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21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含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3、运动员已报项目不得无故弃权,确实因伤、病不能参赛者。已到赛场的,必须经大会医生检查证明;未到赛场的,需出示市级以上医院所开证明和病历报告,并按单项竞赛规程有关条款执行。如出现无故弃权,除取消其参赛资格外,还要在其代表团成绩中扣除0.5枚金牌和4.5分。

  4、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统一整齐,服装要求按照各单项规程执行。

  六、竞赛办法

  1、各项目比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各单项有关特殊规定。

  2、裁判员及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辽宁省体育局统一审定。

  3、打分项目不允许并列。

  4、各项目运动员不能跨组别参加比赛。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1、奖项设置

  (1)设代表团总成绩奖(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周期2015-2018)。以各代表团政策性带入及各项比赛成绩计算和排列各代表团金牌、奖牌、总分名次,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设比赛成绩奖。以2016-2017年度省少年赛带入和2018年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组总决赛成绩计算和排列各代表团金牌、奖牌、总分名次,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名次录取

  (1)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具体录取名次,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赛人数在9人以上的录取前8名,前3名分别按1枚金(银、铜)牌计算,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2、参赛人数在8人以下的录取前6名;

  3、参赛人数在6人(对)以下的录取前3名;

  4、参赛人数(含集体球类项目)在3人(队、对)的录取第1名。

  (2)足球、篮球(不含三对三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凡参加省运会三大球比赛的运动队,将获1枚金牌的奖励,但必须连续组队参加2016、2017年度省少年比赛,方可享受此项规定。

  足球、篮球(不含三对三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组、乙组前六名分别按5、4、3、2、1.5、1枚金牌奖励,前八名分别按45、35、30、25、20、15、10、5计分。同时,设团体奖,将根据各单位男、女两个组名次捆绑各自计算奖励前六名,分别按3、2.5、2、1.5、1、0.5枚金牌奖励。

  (3)曲棍球项目的前6名分别按6、5、4、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54、42、36、30、24、18、12、6计分。足球丙组、垒球、手球、七人制橄榄球项目的前3名分别按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计分。

  (4)田径项目中的竞走团体、沙滩排球、自行车项目的公路赛团体总分前3名分别按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计分。

  (5)篮球项目中的三对三团体总分、击剑项目的重剑团体总分、佩剑团体总分前3名分别按2、1、0.5枚金牌奖励,前8名按18、14、12、10、8、6、4、2计分。

  3、运动员因兴奋剂检测不合格、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组织的集训或因其他事由被取消的名次,其后名次依次递增,有并列的名次不递增。

  4、从2016年至2017年,各市参加省计划内年度少年比赛所获金牌、奖牌、总分的15%分别计入各代表团金牌、奖牌、总分中。

  5、从2014年8月30日至省十三运会总决赛开始止,各市向省专业队输送的运动员,符合参赛年龄的,每输送1名给该代表团计2枚金牌、18分;不符合参赛年龄的,每输送1名给该代表团计1枚金牌、9分。该奖励同时计入代表团成绩中。

  输送时间的确定:各市输送进省专业队的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时间为准,由省属体校输送进省专业队的以派遣证日期为准。省运会当年输送至省专业队的,输送单位可以选择输送计分或参加省运会比赛,如选择参加省运会比赛,则不计输送奖励。

  各市向省体校输送运动员累计5人给该代表团计9分,并计1枚金牌,其他尾数不计(省体校输送资格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足、篮、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的输送,以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辽宁代表队进入决赛赛区的运动员名单为准,列入该名单的即为输送,符合参赛年龄的,每人奖励输送单位2枚金牌和18分;不符合参赛年龄的,每人奖励输送单位1枚金牌和9分(办理专业队入队手续的运动员和已在第十二届省运会计算过输送的运动员不重复计算输送奖励)。

  凡由国家选派参加国际正式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洲锦标赛或杯赛)或备战任务,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省运会比赛的运动员,由运动员注册单位申请,经省项目中心核准,省体育局批准后,给予该代表团该项目计1枚金牌和9分(同一项目同一代表团多名运动员,奖励最高不超过省运会该项目所设金牌总数与分数)。

  6、承担全运会任务的项目基地,从其他市选拔的已在省内注册的运动员,办理专业队手续后的输送奖励计分分别计入项目基地所在市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成绩中。

  7、在2017年全运会单人项目比赛中每获1枚金、银、铜牌,分别按3、2、1枚金牌奖励,得分按2倍计入各市代表团奖牌和团体总分中。

  两人以上项目(不含足球、篮球、排球,包含沙滩排球),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5、1、0.5枚金牌奖励,每个代表团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枚金牌。得分各按1倍奖励,每个代表团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倍,计入各市代表团奖牌和团体总分中。

  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5、1、0.5枚金牌奖励。获金牌的,每个代表团奖励最多不超过15枚金牌;获银牌的,每个代表团奖励最多不超过10枚金牌;获铜牌的,每个代表团奖励最多不超过5枚金牌。得分每人按1倍奖励,每个代表团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倍,计入各市代表团奖牌和团体总分中。

  8、各单位交流运动员参加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取得的成绩可以实行两次计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单人项目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名次,所获奖牌和得分计入代表单位代表团成绩的同时,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计入原单位代表团成绩中。

  (2)两人以上项目(含两人)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名次,所获奖牌和得分计入代表单位代表团成绩的同时,每人按四分之一的比例计入原单位代表团成绩中,但除运动员代表单位代表团以外的其他代表团最多不得计入该项目所获奖牌和得分的二分之一。

  9、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八、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报参加项目和人数,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2、第二次报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要求执行。

  3、各单项报名少于3个参赛单位不比赛(帆板项目除外)。

  九、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x3米。团旗除表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赛会严格执行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关于辽宁省内各项竞赛及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各赛区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单位关于本项目竞赛赛区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一、兴奋剂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由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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