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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版)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作者:  体育陆校 信息来源:体育陆校

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版)
辽体竞字[201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技术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审批单位 审核单位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予辽宁省体育局有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批权。
第五条 辽宁省体育局授予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体育局为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批单位。
第六条 各市体育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审批单位只限于审批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技术等级称号: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或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项目管理部门注册,并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参加指定的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二) 未代表任何单位注册,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参加指定的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三) 经省体育局同意,短期交流到辽宁省以外无审批权的单位参加指定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第八条 辽宁省体育局授权省属各项目管理部门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审核单位;授权省属各项目管理部门和各市体育局为一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审核单位。各市体育局自行确定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单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程序 期限

第九条 在《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运动成绩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由本人填写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单(有纪录项目)或获奖证书、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公示证明原件。
(三)二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三张。
(四)外地户籍运动员提交代表辽宁省及辽宁省内单位注册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其所在单位,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提交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单位报送审批单位申请相应等级称号。
(二)申请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提交所在市体育局审核和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提交所在市体育局或辽宁省体育局所属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市级体育局或辽宁省体育局所属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合格、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辽宁省体育局审批。
辽宁省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运动员申请一、二级运动员称号,将申请材料提交辽宁省体育局所属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合格、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辽宁省体育局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由申请单
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辽宁省体育局所属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辽宁省体育局审核盖章,由申请单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运动员取得成绩后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同一竞赛成绩只能申请一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申请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须由申请单位出具放弃其余申请名额的声明,该声明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六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一次性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审核合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批单位。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
(一)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竞赛名称和成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要求。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详实,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将运动员姓名、性别、所在单位(学校)、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成绩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一级运动员实行二级公示,审批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核单位负责在运动员所属单位(学校)公示;二级运动员由审批单位在运动员所属单位(学校)公示。公示期均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授予等级称号;三级运动员审批遵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批单位应当每三个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授予的等级运动员称号。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性别、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负责向已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

第五章 公布 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与审批运动员等级称号相关的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体育局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可申请等级的比赛)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体育局公布信息发布在辽宁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各市体育局公示信息发布在本单位官方网站。
第二十六条 审批单位将授予的一、二级运动员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查询系统”上进行公布,实现审批等级运动员网上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辽宁省体育局每年不定期检查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存档材料包括:
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单(有纪录项目)、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运动员等级证书编号要与国家体育总局网上登记查询系统一致。
一级以下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其中前4位为审批年份,5至8位为审批单位代码,第9位为等级标志代码,后4位是审批顺序编码。
第三十一条 审批单位代码:
辽宁省0600、沈阳市0601、大连市0602、鞍山市0603、抚顺市0604、本溪市0605、丹东市体0606、锦州市0607、营口市0608、阜新市0609、辽阳市0610、铁岭市0611、朝阳市0612、盘锦市0613、葫芦岛市0614。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体育局根据审批单位报送的正式审批文件和证书需求数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空白证书。
第三十三条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赛运动项目、小项、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公章和钢印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等级证书丢失、损毁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申请时限申请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审批单位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体育局将定期检查各授权单位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的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来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辽宁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做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辽宁省体育局颁布的《辽宁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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