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文件
各市体育局,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为保证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依据《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和《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员青少年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及违反运动员资格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辽宁省体育局
2017年11月18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
资格审查办法及违反运动员资格
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依据《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以下简称《规程总则》)、《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的确认
(一)运动员代表资格
1.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辽宁省青少年体育人才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按照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有关2015-2017各年度竞赛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运动员竞赛注册的相关手续;运动员代表资格以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的确认信息为准。
2.凡各市从外省选招的非辽宁户籍运动员(以运动员户口所在地身份证为准),必须按照《规程总则》相关规定在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完成注册手续,并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辽宁完成注册,与辽宁省体育局签署协议期限不少于4年,方可参赛。
3.已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或在外省市(解放军队、行业体协)注册并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的各项比赛(凡有以上情况之一者,视为外借、外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同意并办理手续短期交流到外省的运动员除外)。
4.省专业队正式调入运动员,以及解放军队运动员不得参赛。在2018年当年(即2018年1月1日至省运会各项目正式比赛开始前)办理调入专业队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和14周岁以下(在2003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省专业队运动员,可由各市体育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选择输送计分或参加省运会比赛;如选择参加省运会比赛需以市体育局名义提出申请,则不计输送分。
5.辽宁省体校、辽宁省大连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中国篮球学院阜新分院的在队和在校运动员,如符合相关参赛条件,在辽宁注册,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6.按照《规程总则》规定,各项目允许交流,但每单位每项目只能与省内一个单位交流(东道主除外),在省运会周期(2015-2018)只允许交流一次,交流人数不限。各项目交流办法由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本规程总则相关规定制定。
7.凡涉及交流的运动员,各市体育局、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交流手续、名单公示及相关资料的备案。手续不齐全、资料不完整,不可参赛。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
1.运动员年龄必须符合《规程总则》和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相关规定。
2.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3.运动员年龄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年龄为准。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规程总则,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如需对某项目进行骨龄检测,相关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须制定具体的骨龄检测办法。
4.运动员在户籍或省内比赛中出现二个以上年龄的(无论何种原因),以最大的年龄为准。
5.运动员按注册年龄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如果进行骨龄检测,运动员注册年龄与骨龄年龄不一致时按大的年龄参加相应年龄组别的比赛。骨龄超出最大组别者取消比赛资格。
6.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须在各项目竞赛正式开始前2个月,对各参赛单位符合资格的参赛运动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二、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审查责任单位
1.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接受举报和对运动员资格问题进行处理的责任部门。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须依据《规程总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各项目竞赛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所管项目的运动员资格审查细则。
2.省体育局所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各项目报名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和参赛资格,在参赛运动员名单公示期内接受有关资格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根据相关规定在赛前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更正或处理;如确有违规行为,则按照《规程总则》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参赛单位如对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关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4.辽宁省体育局将结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相关调查结果,对经查实的有关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的相关行为,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
(二)运动员资格审查相关程序
1.各参赛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赛运动员代表资格和参赛资格进行自查,并在赛前与辽宁省体育局签署《公平竞赛公约》。
2.各参赛单位可在参赛运动员名单公示期内,以市体育局正式文件形式对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向省属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举报。举报者必须实名,且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举报者提供相关违规证据,否则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不予受理。
3.各参赛队如在运动员代表资格或参赛资格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经举报查实,辽宁省体育局将根据《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对相关参赛队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各参赛队如在各项目竞赛期间或竞赛结束后,经举报查实,确有违反运动员资格相关规定行为的,辽宁省体育局将根据《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对相关参赛队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三、违反运动员资格相关规定的处罚
1.各参赛单位须在赛前,根据《规程总则》和相关规定,严格开展运动员资格自查,并主动承诺不使用外借运动员或外流运动员,保证本单位参赛运动员资格真实、有效。
2.凡经举报查实,确有运动员资格违规行为的,赛前查实者取消比赛资格;赛中、赛后查实者取消比赛成绩。如集体球类项目中累计3人出现运动员资格违规行为,则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参赛成绩。
3.凡经举报查实,每发现一例运动员资格违规行为,将从该运动员所在参赛单位的代表团总成绩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和该项目比赛资格,并将违规行为向所在市政府通报。
4.凡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专业队集试训(或集训中途擅自离队)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辽宁省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可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