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24〕19号) 的部署要求,杜绝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火灾事故,鼓励推动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规范建设、管理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特倡议如下:
一、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各单位要充分挖潜内部电动自行车停放资源,合理布局、积极建设符合安全要求、普惠性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探索在单位停车场等周边公共区域推广建设“共享充电桩、充电柜”,为群众提供方便。对于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场所,要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升级,引进具备建设运维等保障力量的专业建设运营企业参与设施建设管理,强调安全运维,以减少违规使用、停放、充电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确保安全。
二、规范安全使用行为
各单位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合理安排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尽量做到在单位白天充电,下班“满电回家”,缓解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压力。各单位要加强内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利用单位公告栏、显示屏、电梯间及电梯轿厢等醒目区域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警示宣传,引导单位职工养成良好的停放充电习惯,自觉遵守安全要求,自觉将电动自行车规范放在户外规定停放区域;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瓶车分离、把车用电瓶带进电梯轿厢;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危险行为。
三、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带头树立“单位(社区)是我家,安全文明靠大家”的共同体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当好“劝导员”和“宣传员”,主动向家人朋友宣传提醒不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可能产生的危害,自觉配合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物业等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安全治理工作,发现相关违规行为主动进行劝导,积极引领“满电回家”,争当安全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宣传者。
各单位要以实际行动践行“满电回家”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共同倡导安全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聚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