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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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作者:  体育局竞体处 信息来源:体育局竞体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省体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府信息的网络发布、管理工作。局办公室和法规宣传处作为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网站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省体育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省体育局职责,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省体育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省体育局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省体育局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省体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省体育局管理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七)省体育局管理业务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根据规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省体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可选择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二)省体育局网站;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

  第十条 省体育局通过政务大局工作窗口、局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渠道,受理有关业务信息咨询和投诉,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的内容编辑,报请处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处室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后提交至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统一保密审查,重要信息需请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公开;

  (三)局信息中心将根据要求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省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发布公开。

  (四)局办公室对已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体育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省体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办理。

  第四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主动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报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加强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网站管理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更新信息和完善栏目设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审核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保障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可获取省体育局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监察室依照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受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体育局内各处室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投诉。按照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局监察室及时受理、处理。同时,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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